(一)需提供有关证件、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;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及复印件:; 1、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; 2、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; 3、银行开户许可证; 4、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; 5、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; 6、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; 7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; 8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; ②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及复印件:; 1、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; 2、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; 3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; 4、总机构的合同、章程(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); 5、银行开户许可证; 6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; 7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; (二)填报《税务登记表》; (三)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、提供的证件、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,符合规定的,予以登记并发《注册税务登记证》及其副本或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》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、资料。